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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正式發布
- 《南京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6年4月13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4月15日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4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辦法》結合今年年初市政府機構改革職能調整情況以及當前實際管理工作需要,對2012年12月20日市政府頒布的同名規章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后的《辦法》共六章五十六條,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部分。
- 關于停車場的管理體制方面,《辦法》明確了各部門在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公共停車場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市規劃局負責全市停車設施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負責全市停車場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所屬的停車設施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區城管局負責轄區內停車場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管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的監督管理工作。另外,《辦法》還規定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是公共停車場建設責任主體,按照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和年度城建計劃組織實施轄區內公共停車場建設。
- 關于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管理方面,《辦法》規定了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的編制,明確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應當以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助,路內停車泊位施劃為補充,控制城市中心區停車泊位規模,加強交通樞紐、醫院、旅游景區、大中型商貿場所以及公共活動場所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辦法》還就公共停車場建設的用地保障、建設實施、獎勵補助以及停車場的配建標準、建設要求、建設審查、建設驗收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為促進新能源發展,《辦法》規定規模達一百個車位以上的經營性停車場,以及新建的專用停車場、大型商貿場所停車場、城市交通樞紐停車場、居住小區停車場,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設置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
- 關于停車場的使用管理方面,《辦法》分節規定了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非機動車停放的使用管理。與原《辦法》相比較,修訂后的《辦法》簡化了公共停車場經營的備案手續,并就社會公眾關注的停車收費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停車收費按照不同類別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公共停車場、對外經營的內部專用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場(住宅區域除外)和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場停車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根據區位實行差異化收費政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市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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